
▲1、什么是经济实用住房? ▲2、房改后,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3、出嫁女可以回娘家继承父母遗产吗? ▲4、什么是公房? ▲5、什么叫房屋法定继承? ▲6、什么叫房屋的遗嘱继承? ▲7、房屋继承权的丧失有几种情况? ▲8、子女能否代替父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吗? ▲9、房改后,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政策有哪些? ▲10、什么叫房屋继承? ▲11、公房可分为哪几部分? ▲12、什么是新建公房?什么是公有旧住宅? ▲13、公房买卖与私房买卖有何不同? ▲14、公有旧住宅的价格是如何确定的? ▲15、什么是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成本价包括哪些因素? ▲16、新建公有住房的平均成本价如何测定? |
▲17、标准价与成本价之间是什么关系? ▲18、为什么售房要坚持先评估后出售的原则? ▲19、什么是私房? ▲20、什么是私房买卖? ▲21、什么是私房买卖法律关系? ▲22、什么是商品房? ▲23、商品房的产权性质如何? ▲24、什么是房屋买卖合同? ▲25、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类型? ▲26、如何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标的条款? ▲27、购买自用住宅要注意哪些问题? ▲28、租赁用于自住的房屋注意哪些因素? ▲29、租赁用于经营的房屋应注意哪些因素? ▲30、什么是抵押? ▲31、什么是抵押权? ▲32、房屋抵押有何特征? ▲33、房屋抵押中抵押人有哪些权利? |
| ▲1、什么是经济实用住房? |
经济实用住房是社会保障商品房物质形态,是适应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购买力而建造的相对低成本住宅。除用于规定的供应对象外,还用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抚恤、建设搬迁、灾后安置以及其它建设计划,在调节房地产市场和稳定社会秩序方面亦将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实用住房具有商品交换和社会保障双重性质。在满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需求时,并不是无偿地免费分配,而要求支付建造成本的等量货币。经济实用房与普通商品不同,其在建造和销售过程中得到政府的各种优惠条件和税费减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在理论上它是以效率优先的一次分配论为主体,同时兼有二次分配的调剂和保障公平的功能,是政府干预住宅商品市场具体行动。 |
| ▲2、房改后,解决城镇居住特别困难户住房问题的途径有哪些? |
(1)由各地采取多种渠道自筹解决。 城镇居住特困户的建房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补助(贷款)按行业、按系统统筹、单位自筹、个人集资等多种筹资办法。 (2)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解决房源。 地方财政自筹"解困"专项资金,可下达指令性建房计划。主要用于解决行政机关、无力建设房的小单位,政策性亏损企业职工,中小学教师和无业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居住特困户。 各地应在每年竣工的商品住宅中划出5~10%的住宅,交给解困机构统一安排,以优惠价格出售给居住特困户个人或居住特困户较多的单位。 有建房能力的企业单位安排"解困"建房计划。 鼓励和支持有组织的个人建成房,或参加住房合作社建房。 挖掘现有住房潜力。人均居住水平比较高、特困户不多的单位,可通过住房制度改革、调整住房的办法,来增加一部分"解困"房源。 清理长期"空闲"公有住房,由政府解困机构统筹安排,分配给居住特困户。 优先安排居住特困户集中的旧居住区的改造计划,改善居住特困户的居住条件。 (3)有计划地兴建一批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用地省、造价低、并在居住水平提高时易于改造的中、小套型住宅,出售、出租给居住特困户。 |
| ▲3、出嫁女可以回娘家继承父母遗产吗? |
| 有人问律师,出嫁女可以回娘家分房屋吗?出嫁很久了还可以吗?长期无赡养父母也可以吗?这样提问题,显然不懂得男子有什么权利,女子便有什么权利,因而,出嫁与否,出嫁时间长短均与继承权无关。土改前出嫁,双方居住的房屋均经土改确权,一般不能回娘家分房屋,这不是出嫁时间长短问题,时间跟继承权有关的是权利受侵害提起诉讼的期限。例如,父母去世多年,遗屋已被兄弟分割,出嫁女明知而无提出异议。事后才主张继承,一般不予支持。从1985年10月1日起,《继承法》规定了继承时效制度,财产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出嫁女知道或应该知道遗屋被分割,2年内不提出异议,2年后无特殊事由者,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长期没有赡养父母的出嫁女,能否继承父母遗产,要作具体的分析。如属自己无能力,父母无需要,均不能责备出嫁女;有能力有需要而不赡养的,《继承法》规定分割遗产时可以少给或不给,但这不是剥夺出嫁女的继承权。只是对那些虐待、遗弃父母情节严重者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丧失继承权。 |
| ▲4、什么是公房? |
| 公有住宅,在我国也称公产住房、国外也称公共住宅、公营住宅,简称公房、公房。它是指由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拥有权、占有权、处分权、收益权)归国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宅,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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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什么? |
| 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的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
| ▲6、住房制度改革的近期任务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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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选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稳步出售公有住房,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如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到本纪末初步建立起新的城镇住房制度,使城镇居民住戾达到小康水平。 |
| ▲7、住房分配改革的目标是什么? |
| 所谓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在住房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最终消费以有偿货币式取得住房,也就是按照职工工资、职务、住房现状等以货币、住房基金、住房有价证券的方式来取得住房。 |
| ▲8、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
| 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以逐步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结合的筹资建设住房机制,加快住房建设速度,解决住房问题。其根本意义就在于有利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有利于住房资金的积累,有利于政策性低押贷款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加快住房建设,通过公积金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职工购、建、大修住房的能力。 |
| ▲9、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
|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其同负担解决住房问题体现,其归集工作实行“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的原则: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责权利一致,利归地方”的原则;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 |
| ▲10、单位和个人如何交纳住房公积金? |
| 单位和个人交纳住房公积金一般应与发工资同时进行,个人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交,单位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连同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记入单位公积金纳清册中的一个人栏目,并按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交纳。 |
二、房改办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