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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湛江市首例因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对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的统计行政复议一案,于2006年10月8日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市统计局大获全胜,维护了统计法的权威。
2006年7月27日,湛江市统计局对湛江市春天药业有限公司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湛江市春天药业有限公司不服,于2006年8月30日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湛江市统计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审查,认为湛江市统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适当。于2006年10月8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湛江市统计局作出的湛统法罚字[2006]03号行政处罚决定。 |